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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接二连三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严重伤害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在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不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难以得到保障,政府和法律的公信力也遭到极大的削弱。造成这种不利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创制和运行当中,对食品安全法理念贯彻不到位,制度缺陷和缺位的问题仍然存在,执法和司法出现偏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从而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始终难以根本消除。为彻底改善这一状况,笔者从食品安全法理念入手,厘清食品安全法理念的应有之义,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实践状况,进一步探寻以科学、先进的食品安全法理念指导食品安全法创制及运行的合理路径。食品安全法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益的实现作为其核心命题,而关注个体生命与健康又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价值基点,这种高度的一致性,决定了将以人为本作为食品安全法的理念再恰当不过。这即意味着,食品安全法不但要将保障和维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写进法条,更应通过制定和规范多项法律制度切实保障该权利的实现,特别是要在食品安全法的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律运行过程中,始终将以人为本理念作为指导,以确保公众真正享受到该项权利内含的利益。然而,在坚持法律理念“一元论”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法律理念是有层次性的。故此,有必要在确立食品安全法以人为本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寻食品安全法之理念体系,以便更全面、更深刻地把握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和规律。考虑到食品安全领域凸显出来的诸如食品生产经营者置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于不顾、政府监管体制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社会性规制力量参与不足始终无法发挥与政府规制协调配合的作用等种种问题,本文择取消费者健康至上、政府全程监管、社会性规制三项理念作为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理念,按照理论溯源——法之应然状态——理念在法律中的实然体现的思路,对食品安全法各个理念展开分析和研究。其中,消费者健康至上理念与以人为本理念一脉相承,该理念将消费者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强调要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角度出发,来设计具备良好操作性并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全程监管理念启示我们,要用系统全面的眼光和思维,来看待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构建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社会性规制理念则强调,应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社会中间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以协助政府更好地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帮助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建立行政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彼此结合的互动机制。立足于对食品安全法各理念的深入探讨和详尽分析,论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三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合理化建议:确立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推动社会中间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以期对我国食品安全法之规范与完善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