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寡头结构趋势也越发显著,与此同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在各个领域不断上演。大型电商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是电商平台利用平台商家对其的依赖性,要求平台商家不得在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行为。该种行为会引发一些危害,如减损平台商家的交易机会,影响下游商家市场的竞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减损消费者的利益;阻碍作为竞争对手的其他电商平台的发展。所以,需要对这种现象予以规制。而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制模式在适用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时遇到了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反垄断法》过多依靠界定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的分析路径在电商平台市场环境中不太容易进行。笔者认为《反垄断法》规制模式必须适应电商平台竞争的特点。本文在分析电商平台双边性、动态性和双重身份的特点和限定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造成危害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竞争法理论和法律实践,提出我国《反垄断法》传统规制模式“相关市场——市场力量——竞争效应(relative market-market power-competition effects,以下简称‘R-M-C’)”在电商平台市场环境中,需要向“市场力量——竞争效应(market power-competition effects,以下简称‘M-C’)”转变,同时在市场力量的认定中需要以契合电商平台竞争特征的非结构性因素——“交易依赖性”为关键认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份额、进入壁垒等。本文的研究希望可以为规范电商平台市场竞争提供更广泛的思路,在实践层面也可以为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提供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