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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问题对人类社会的生存构成了巨大威胁,为应对全球变暖,国际社会做出了诸多努力,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使得国际社会对共同行动达成共识,但是应对全球变暖的最重要主体-企业,还未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理念将对企业发展方式产生革命性改变,企业需要摒弃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发展方式,追求经济、社会、环境三者的和谐统一,唯有如此,企业才能长存,人类社会才能真正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理论研究方面,本文借鉴法律视角“企业人格化”理论,尝试回答“企业是谁的”、“企业是不是利润最大化的主体”以及“利润最大化的观念在人们脑海中为何如此根深蒂固”三个问题,并根据“企业人格化”理论阐明企业应该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披露可持续信息。在实证研究方面,本文采用2010-2018年单独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所有上市公司,披露标准借鉴目前在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的《可持续报告指南》,披露评分借鉴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的评分法选取评价指标赋予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使得信息披露程度得以量化,本文以企业是否参照《GRI指南》披露可持续报告为被解释变量构建Logistic模型,探究其与企业规模的关系。为进一步研究,本文将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程度采用评分方式进行量化作为被解释变量,构建固定效应回归模型,探究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程度与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发展潜力的关系。实证分析结果表明,《GRI指南》作为可持续信息信息披露标准极为严格,企业参照《GRI指南》披露可持续信息与企业资产规模、员工数量显著正相关;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程度与企业资产报酬率不存在显著相关性,而与企业的托宾Q值显著正相关。研究结论不仅揭示了企业规模越大,对社会背负的责任越大,使命感越强,越有义务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披露可持续信息,同时揭示了企业披露可持续信息,不是作为一种谋利的工具,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投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