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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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要件历来都是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点和难点。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社会各界一直意见不一。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正式实施,至今已两年有余。该法第七章将医疗损害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予以专章规定,并改变了之前法律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其中,第54条1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第58条规定在三种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2。然而在第58条出台后,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学者对本条文的理解却莫衷一是,条文本身的表述问题也给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了困难。本文将针对第58条中所存在的问题,就本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展开分析,期待有助于明确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如何适用第58条的规定,同时希望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重建医患之间应有的和谐和信任关系。除引言和结论外,文章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制度沿革。本章分为三节,分别介绍我国医疗损害责任调整范围和归责原则的演变过程以及本法第58条的出台始末,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对比《侵权责任法》和之前法律法规中有关医疗损害的相关规定。第二章:社会各界关于第58条的释义。本章分为三节,分别介绍立法者、审判机关以及一些著名学者对于本法第58条的理解,并从中发现第58条中所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第58条的理解及存在的问题。本章总共分为五节,是全文的核心部分,重点阐述笔者对于第58条的理解,并分析条文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首先介绍了过错推定原则的概述,接着便逐项分析第58条的具体规定,探讨其中的问题以及法理依据,包括“因”字的使用不当、条文中所列的三种情形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等。第四章:关于适用第58条的思考。本章分为三节,首先举出两个司法实践中适用第58条的现实案例,简要分析法院裁判的特点。其次,分析了适用第58条时在举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并主张在医疗损害诉讼中积极发挥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作用。最后,反思适用第58条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能否实现遏制滥诉和防御性医疗的目标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司法者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第58条及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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