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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激励与约束问题始终是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问题。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解决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长期激励机制,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西方企业广泛实施,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近年来,国内学者和企业界开始探讨这种激励机制并付诸实施。股权激励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国有企业转换机制的重要途径。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和科技部制定的《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自2005年以来的股权分置改革以及MBO政策解禁,我国迎来了新一轮经营者股权激励改革的高潮。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所处的阶段不同,这种激励机制在我国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理论上先进有效的激励机制搬到国内未必能产生同样的激励效果。关于经营者股权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始终分歧较大,已严重困扰着经营者股权激励改革。为了更好的发挥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企业的激励效应,本文拟从实证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在缺乏股权激励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在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偏低的状况下,这种激励制度是否也像它在国外那样有效?在多大程度上有效?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与企业价值的关系究竟如何?
超产权论(beyond property-right argument)认为绩效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发挥其刺激经营者增加努力与投入的作用。在完全没有竞争的市场中,企业产品无替代性,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抬价的方式增加利润收益,这种“坐地收租”不会刺激经营者增加努力与投入。超产权论把竞争作为激励的一个基本因素,而行业作为“竞争”的不完全替代,可能削弱对经营者的报酬激励效应。所以要研究管理层薪酬和持股比例的激励效应,一定要考虑行业这个影响因素。而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新兴的高科技企业通常具有高成长、增长价值高的特点;同时,新兴的高科技企业经营者通常比较年轻,相比而言,更会看重长期职业生涯的发展,而不仅仅是短期薪金的激励,因此本文选择了对经营者实施长期股权激励应该更为合适的高科技行业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作为研究对象。
本文在介绍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后,深入挖掘其产生的理论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企业契约论、企业剩余索取权理论、人力资本理论等。并分析总结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研究成果:国外在股权激励制度实施早期也并未发现这种长期激励机制的显著作用(Jenson,Murphy,Haubirich),随着股权激励在国外实施的广度和深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经营者股权激励对提高企业价值(业绩)有显著的作用(Hall,Jeffrey Liebman,Waston Wyatt,Crystal)。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经营者股权激励对企业价值的作用并非线性关系,而存在着区间效应(Hermalin,weisbach,Morck,McConnell,Servases)。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两者之间并没有相关关系(Demsetz,Lehn,Core,Guay,MariaMaher,Thomas Anderson)。国内有关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最初理论方面的研究居多。近年来虽然也有一些学者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对此问题展开讨论,但研究方法尚不规范,或是对国外计量模型的简单搬迁,或是数据单薄,在指标的选择上也存在不足,大部分的研究都得出经营者股权激励在我国对企业价值(业绩)没有影响的结论。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的成果上,结合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采用2003—2005年三年的数据建立面板数据(panel data),运用OLS统计分析方法,控制了企业规模、股本构成、资本结构、盈利能力、风险水平、年度因素影响后建立模型对我国高管持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对企业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的结论,为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公司治理机制的改善、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MBO方案设计与监督提供重要的实证证据,进而减少理论上的混乱。
本文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效应,其创新之处在:
1.没有照搬国外的研究模型,在考虑了我国的实际国情后,加入了很多控制变量提出了自己的回归模型,并使方程得到了较好的拟合效果;
2.在因变量的选择上也破除了选用传统的会计利润指标、托宾Q等指标来衡量企业价值。为排除股权分置的影响,同时采用对非流通股计价不同的两个市值指标建分别立了模型;
3.通过提取最新的数据以及对行业的选取我们得出高管持股有利于提升企业价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