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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刑事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程序的话,那么刑事法庭调查程序就是刑事审判程序的核心程序。刑事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控辩双方及其他法庭调查主体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当庭陈述、发问、举证、质证、辩论、认证等诉讼行为,查明证据事实和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刑事法庭调查具有调查程序的法定性、调查场所的固定性、调查主体的参与性、调查内容的特定性和调查时间的集中性等五个特性。刑事法庭调查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与价值,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实体正义的外在价值功能和维护诉讼人权、实现程序正当的内在价值功能。刑事法庭调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法庭调查主体(特别是辩护律师)的参与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法官的独立与中立等原则。 世界上主要有两大法庭调查模式。一种是“对抗式”的法庭调查模式。它是在“弹劾式”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发展、确立起来,以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要特征,表现为“沉默的法官,积极的当事人”。“对抗式”模式注重保护人权和程序正当,但诉讼效率较低。另一种是“审问式”的法庭调查模式。它是在“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发展、确立起来,以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以职权主义为主要特征,表现为“沉默的当事人,积极的法官”。“审问式”模式注重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但较为忽视人权的保护和程序的正当。不过,近些年来两大模式相互吸收、借鉴,日渐靠拢与融和。与此趋势相呼应,出现了以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为代表的第三种模式——“混合式”法庭调查模式。该模式汲取前两种模式之长、摒弃前两种模式之短,既注重事实真相的发现,又强调诉讼人权的保护;既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主动性,法官又不完全消极、被动。“混合式”模式已经日益显示出其生命力。前苏联曾经实行强职权主义的“审问式”法庭调查模式,而且是新中国立法的师法对象,但在国家政体发生变化后,注意力转向当事人主义。当代俄罗斯实行的是兼具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色彩的“混合式”法庭调查模式。 我国旧法典所确立的是具有突出的“纠问式”特征的强职权主义法庭调查模式。该模式因其控审不分,诉讼职能交叉、混乱,“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先定后审”,法庭渊查流于形式,辩护职能基本虚置,被告人地位客体化,程序正当性难以体现,诉讼人权没有保障等诸多弊端,而遭到世人的诟病。新法典所确立的法庭调查模式,汲取了当事人主义的优点,实行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断;确立疑罪从无原则;避免法官预断,遏制“先定后审”,强化庭审功能;强调直接言词证据的适用,要求证人出庭,限制传闻证据;强化辩护职能,提升辩护方抗辩指控的防御能力。从总体上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庭调查模式是以职权主义为基调或主要特征的、兼具一定当事人主义色彩的、类似于意大利的法庭调查模式的、有着中国特色的“混合式”法庭调查模式。 由于中国司法传统的惯性影响,现实社会国情因素的制约,以及立法中的诸多缺陷与不足,立法者所期冀的立法架构的法庭调查模式在司法实务运行中出现了严重的变异。证人不出庭成为普遍,交叉询问落空,辩护方的质证权虚置;直接言词原则未能确立,传闻证据盛行,“口头言词中心主义”让位于“书证中心主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