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劳动力租赁:《法国民法典》第1710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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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社会,法律制度跟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变迁之中追寻进步,沿寻着“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历程,我们能够探析到一定的发展规律:即劳动创造了社会。劳动使人与自然界的其他动物区别开来,劳动是人类得以生存的有效途径,因而,我们理应对其加以研究,取其精髓去其糟粕,使其进入合理化和合法化的高效轨道。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710条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劳动力租赁,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随着时代的变迁,劳动力租赁也逐渐刻上了时代的烙印,从最初的劳动力租赁,到现代的雇佣制度与劳动制度,其在我们人类发展史上都曾写下了辉煌的篇章,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在看到其贡献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去考究一下其所存在的不足,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利用社会劳动力,推动社会的发展。劳动力租赁的出现造就了劳动力出租者(劳动者)与劳动力承租者(物质资本所有者),二者有所需有所求,各尽其能,各获其求,理应是一种公正平等的关系,然而,社会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衡使得劳动力出租者与承租者的关系失衡,拥有生产资料的劳动力承租者的优势地位得以保障和实现,而提供劳动力的出租者则只能获得维持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很显然,劳动力出租者受制于劳动力承租者,其各方的权利也就得不到保障,对于劳动力出租者的权利维护在某种程度上还处于少法或脱法的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从一些社会现象中我们不难发现现代社会的用工结构所存在的问题,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被弱化,劳动者的积极性被打退,劳动者的剩余分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者失去了再发展的条件,从而也同样制约了资本和投资者的再发展,这就是阻碍我们现代社会发展进程的因素之一,可见对于劳动力租赁的研究有着深刻的社会意义。本文以《法国民法典》为历史背景,沿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探寻劳动力租赁的根源和发展历程,论证其成立的可能性,指出其所存在的瑕疵,并提出创新性的理论以求冲破其局限性,对现代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作出微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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