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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党这一问题与国家政治紧密相连,法律界很少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一般只是有“政党制度”的提法,不要奢望在他们前面加上“法律”两字,因为这样很容易造成误解,好像加了“法律”两字就损害了党的权威性。其实不然,政党是随着民权和民主的加强而产生的,政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禁止到放开,伴随着无数人的心血。实现民主和法治是中国的百年梦想,在一个宪政国家,任何组织和社团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党法律制度是有关政党的内部组织、外部关系和参与政权的方式与途径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称。国民党于1928年在形式上统一全国后,宣称遵照孙中山遗教结束军政,推行训政。1948年“行宪国大”召开后,当选的总统蒋介石和副总统李宗仁于5月20日宣誓就职,标志着国民党的训政时期的结束。迄今为止,笔者尚未见到法学界系统研究训政时期的政党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政党法律制度的研究试图证明国民党以训政之名,行独裁之实。仅仅从制度和理论层面讲,这些训政制度也是对孙中山先生训政理论的背离。本文在对政党、政党法律制度简要分析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政党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政党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政党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与议会、选举等制度的产生有密切的关系。与有些国家内生型产生政党不同,中国是标准的外源型产生政党。为了推行训政和管理国家,在国民党训政时期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有关政党方面的法规。第二部分,训政时期政党内部的法律制度。了解政党的全貌首先要从内部开始,因为内因起决定作用,决定事物的本质,同样本文首先论述内部法律制度。政党的组织机构、党费财务和党员制度等构成了政党法律制度的核心。本部分将从组织机构、党员制度、经费财务会计制度三个方面重点论述。组织机构是一个政党的骨架,是构建起一个政党的基础,本文分中央组织机构和地方组织机构分别介绍。一个人加入政党需要的条件,加入后在政党中享有的权利以及所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党的规定的惩罚措施,这些都是党员制度所应当规定的。在训政时期,国民党的很多法规涉及党员制度。经费财务会计制度是政党制度的一个方面,他涉及到一个政党运作的日常开支、经费来源、财务出纳等方面。第三部分,训政时期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法律制度。训政时期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法律制度即国民党与国民政府的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国民党与国民政府、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的关系。1928年的《训政纲领》和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都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这就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国民党的统治地位,国民政府的权力、政策与政纲都来自国民党,政府由国民党产生,这种党政体制一般被概括为“一党专制”或“以党代政”。第四部分分析国民党与人民团体的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在训政时期,有大批有关国民党与农会、渔会、工会、商会、工商同业公会等团体关系的法律制度,如《人民团体组织方案》、《人民团体指导办法》等。第五部分,国民党与其他党派关系的法律制度。在训政时期,国民党与其他党派的关系经历了由禁止到合作的过程。按照训政理论,反对党没有存在的法理空间,并且蒋介石集团一直把民主势力视为他们“训政”的主要障碍,国民党对其他党派进行了残酷的打压。但是由于国民党控制能力的局限性,事实上存在其他政党,后来的国民参政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为各党派参与政治提供了渠道和舞台。本文的研究主要采取法学研究方法,同时也借鉴了历史学、管理学、政治学、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法学一般重制度层面的研究,而历史学、管理学等重运行层面的研究,这样恰好可以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