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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息息相关,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就着手反垄断的立法工作,历经近20年的艰难历程,反垄断法却迟迟未出台,该法的立法难度和立法者的谨慎的态度可见一斑。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所产生的压力,都成为推动中国反垄断法出台的一个重要力量。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着和世界经济全面接轨,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法律真空,即缺乏对竞争机制的全面有效保护。无论是从生存还是发展的角度出发,中国都急需制订一部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构成完整的竞争法体系。美国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发源地,反垄断法为其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基础,是目前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反垄断法之一,引导着反垄断法的发展方向。欧盟竞争法虽然来源于美国反垄断法的思想,但是它吸收了其内部成员国的国内法的合理内核,同时兼顾两大法系的协调问题,顺应竞争法的新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美国的反垄断法与欧盟竞争法对于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传统的反垄断法在实体上有三大支柱: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我国经济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上述行为的表现,此外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在垄断形态上还存在着几乎不可避免的特殊形式—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但我国与反垄断相关的立法体系零乱。尽管目前《反垄断法(草案)》已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呼之欲出,但对该份草案中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笔者就反垄断法垄断控制模式的选择、自然垄断是否应免除豁免,对行政垄断如何重点规制和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是否应明确私人诉讼制度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提出了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