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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重要的“权利凭证”,其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了海上货物运输的环节,在国际贸易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研究提单权利属性和提单法律制度就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第一章论述了提单的债权效力。文章认为提单是广义上的有价证券,提单表彰的债权和单证本身具有不可分性。承运人签发提单及提单转让创设了独立于原始运输合同的新的债权,提单是设权证券。 本文第二章论述了提单的物权效力。文章认为提单作为物权证券表彰的是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控制和支配权利。提单不是所有权凭证,提单表彰的是占有权。 本文第三章讨论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文章认为无单放货行为是违约行为。 本文第四章探讨了信用证条件下提单对银行享有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