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的法理学分析——由李昌奎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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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李昌奎杀人案切入,研究我国法律规范适用所存在的同案不同判、同院同案不同判等现象,分析其原因,进而探求法律规范统一适用的对策。  本文认为,之所以导致上述现象,原因在于法官、法院与环境条件三个方面。在法官方面,本文主要从技术主体及技术方式两方面予以分析。前者为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权力的主观不稳定性和权力的无意识不稳定性两个方面,其中权力的无意识不稳定性又表现为心理定量因素的差异性和心理变量的不稳定性两个方面。适用主体的这些局限性是形成适用困境的原因之一。后者主要指法律适用方法即演绎推理的大前提与小前提本身都存在着不确定性与不可完全认知性,故而由其推出的结论就并非都是真理。即使大前提和小前提都不正确,也存在结论正确的情形。所以演绎推理这一方法本身就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在法院制度方面,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切入,通过分析我国法院制度承载的社会功能的缺陷来反映我国法院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存在的问题,这些功能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我国法院社会功能弱小;法院社会功能之间缺乏制约与平衡;社会功能的抗干扰性弱。这些也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等现象。  除了法院、法官两个原因外,社会环境条件因素如民意、行政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对同案不同判等现象有时也会起到一种催生的作用。  在分析上诉原因的过程中,本文参考了波斯纳的“实证的审判决策理论”,并且运用了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借鉴了朱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李昌奎杀人案。通过对李昌奎案的实证分析印证了本文的观点:法官、法院和环境条件因素三者相互作用导致了同案不同判、同院不同判和相似案件不同判等现象。  基于上诉分析,本文认为法律规范只能实现相对统一适用。在分析了同案不同判等现象的基础之上,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的对策。本文从法官审判思维、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法院功能的重新定位三个方面对此予以具体论述,希望这些对策对法律规范相对统一适用有所裨益。  论文最后提出了“社会共同体力学模型”理论。“社会共同体力学模型”是指以法律规范统一适用为核心目标,法官是适用的大脑,法院是机体,社会是其存在环境的系统性分析模型。法院法官制度改革要建立在力学模型基础之上,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改革。本文试图为“为什么要改革”提供法理学上的理论支撑,试图为“怎么改革创新”提供一个不同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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