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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对法律人而言,应该不是一个陌生的词语,但其在刑法领域针对精神病人的研究远比在行政法领域针对紧急状态下的传染病患者的研究要超前、宽泛的多。我国目前的紧急状态下的强制医疗存在着主体不清、权责不明、程序不规范、法定化不足、规定过于狭窄笼统等缺陷,完善紧急状态下的强制医疗权必须使强制医疗权行使主体明确化、行使主体的责任合理化、适用程序法定化。本文即以非典为例,针对防治非典过程中的强制医疗措施侵益性与授益性并存的特点,笔者认为对强制医疗权行使的法律规制亟待解决,并提出强制医疗权的概念。所谓强制医疗权,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卫生行政主体(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和特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基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特定人群患者实施强制性治疗所享有的一种行政强制权。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强制医疗权的前提:紧急状态与强制医疗秩序。本文所论述的强制医疗权仅限于紧急状态下。关于紧急状态的概念,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的差异,以及各国宪政发展的不同历史过程,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术语的理解不同,造成了不仅在立法实践中“紧急状态”的涵义千差万别,而且在学理上对紧急状态进行科学的界定也非常困难,学术上对紧急状态的概念理解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也不例外。在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之后,笔者认为以下的表述方式较为科学:所谓紧急状态是指在发生了威胁到国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国家所宣布的一种关于行使国家紧急权而扩大的国家权力行使与克减人权保障标准、并受到国际人权法约束的临时性应对状态。根据紧急状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我国2003年春天暴发非典疫情后的社会状态已经是一种由疾病瘟疫造成的紧急状态了;而2004、2005两年来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也肆虐世界各国,使各国政府不得不加强危机意识。在这种紧急状态下,面对种种传染性、危害性极强的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