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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越权担保效力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相关争议仍然层出不穷,对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究竟如何判断也缺乏定论。在我国商事交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研究并解决好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保障商事活动的稳定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遵循“定位争议—化解争议—提出路径”的思路,对公司越权担保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针对实践中公司越权担保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认定思路。本文除绪论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公司越权担保的相关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公司越权担保是指公司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表决机构授权或超越授权,以公司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决议主体瑕疵、决议内容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章程相关内容等形式。第二部分对公司越权担保问题中的重大争议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越权担保问题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上。大量争议围绕《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属性、合同相对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以及公司越权担保问题的裁判依据和裁判路径选择等问题展开。第三部分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具体争议,提出了公司越权担保效力问题的认定思路。为解决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判定问题,将《公司法》第16条定性为私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并跳脱出围绕法条定性继而判定合同效力的陈旧思路是非常必要的。依据不同的公司分类要求相对人承担有区别的审查义务并结合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对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进行进一步分析的同时,也应当平衡对各方法益的保护。遵循上述路径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担保问题进行解构和分析.对厘清公司越权担保效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第四部分在公司越权担保效力认定路径明晰的前提下,对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进行分类讨论。依据公司越权担保的具体情形,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性质、担保行为实施主体、相对人主观状态等因素,将问题置于整个民商法体系中进行分析和讨论。这一部分的类型化分析主要包括对非经章程规定的机关进行担保、章程未规定担保机关下的担保、担保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限额的担保、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等六种情形下担保效力的判定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