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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羁押,是指在法院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对其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未决羁押实质上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人身权利之间的冲突。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有罪宣告之前是无罪的,故国家不能使用刑罚权对其进行惩罚和制裁。因此,对于未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不仅要区别于已决犯,还应当切实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安全。我国目前的未决羁押制度,在适用条件、执行主体、执行场所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缺陷,也进一步的反映出我国司法制度和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为执行主体和救济的裁决主体不具备中立地位,无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看守所内置于公安机关内部,未决羁押的执行主体和羁押主体混为一谈,不可避免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现象的出现等等。在西方国家,未决羁押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改革,在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基本立场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规定。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应当进一步对未决羁押进行正确的定位,对相应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和中立,实现司法目的向保护人权方向的正确转变。本文首先介绍了未决羁押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着重介绍的是未决羁押制度得以建立的基本思想,即无罪推定和保障人权。然后,详细介绍了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详情,包括未决羁押的主体、期限、执行以及场所等四个方面以及其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通过与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代表国家的未决羁押制度相比较,得出西方未决羁押制度的特点,并较为详细的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的未决羁押制度。对于未决羁押制度的介绍和比较,本文力图从未决羁押的主体、适用条件、使用情形、期限、执行场所、权利救济等几个方面做最大程度详尽的阐述。在借鉴西方国家丰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当前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思想上和制度上两大方面究其根源。一方面应当坚持基本的法律原则,树立对未决羁押的正确看法,不能片面的只看到其惩罚犯罪嫌疑人的一面而忽略掉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面。从制度上讲,主要是针对出我国当前司法不独立的一些体制弊端,以及在司法实务中普遍出现的一系列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抓住重点,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降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侵犯,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