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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共有权制度,在行使和实现中易引发争议,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争议案件逐年增长,已经成为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次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已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为解决现实纠纷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复杂现实的需要,有必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制度加以深入研究,以期逐步完善并妥善处理该类纠纷。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是指在区分所有的建筑中在共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理论上对共有权的法律性质存在较大争议,《物权法》采纳了“三元论说”。同“一元论说”、“二元论说”、“新一元论说”相比,“三元论说”更为全面地阐释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具有主体上的复合性、客体上的不可分割性、内容上的复杂性的特点。从性质上来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作为一种独特的共有权,在性质上既不同于共同共有也不同于按份共有,按照共有权客体的不同类型区别对待更为合理。各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客体的判断方法分为三种典型的模式,即排除式、列举式和排除式与列举式相结合。我国立法对于共有权客体的界定经历了从列举式到排除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变化过程。共有权的客体即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共用基地以及除了上述部分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另有约定之外的不属于区分所有权人之专有部分。对于共有权客体的特殊情形,如停车位、会所、楼顶平台等,论文基于法律和学理逐一进行分析与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使用权、收益权、修缮改良权、处分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人的义务包括不得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分担维护费用等。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虽有规定,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共有权客体界定不清晰、共有部分的权属不明确、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等。对此,文章提出较为具体的完善措施:对共有权客体概念,可以界定为由法律规定或是约定的,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或是部分共同所有的部分。对现实生活中容易引发纠纷的特殊情形,如车位车库、楼顶平台、会所等,应就其归属做明确规定,为解决日益复杂的共有权争议提供法律依据。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除了现有的责任承担方式之外,应增加惩罚性条款,以加大威慑性和警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