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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对保障案件的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证据的收集审查方式没有规则约束,非法取证行为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还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增加,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新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在我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表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减少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体现了程序违法则结果不予承认的法治精神。口供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应当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口供的合法性往往遭到忽视,特别是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下,为了追诉犯罪可能会将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当做定案根据。在我国侦查方式单一的背景下,被告人的口供对于侦破案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口供由于其特殊性,更加容易因侦查机关的非法侦查而虚假。根据我国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侦查、检察和审判阶段都可以排除非法口供,但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口供合法性的审查缺乏犯罪嫌疑人的有效参与,加之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特殊的角色定位,在侦查和检察机关排除非法口供困难重重。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承担着定罪与量刑的双重责任。虽然我国并没有实现严格意义上的“审判中心主义”,但是审判阶段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最后把关和认定环节,加之法官的中立性的角色定位,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口供更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主要探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口供合法性争议的裁决。由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初设阶段,该程序的设计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独立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庭前会议对被告人口供合法性审查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辩方承担的初步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庭审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流于形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滥用等。这些问题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启动和排除非法口供困难重重。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明确庭前会议对被告人口供合法性审查的效力、明确辩方应当承担的初步证明标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完善录音录像制度、发挥辩护律师在非法口供排除程序中的作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非法口供及其排除程序的基本理论,在本章笔者主要阐述了口供的含义以及排除非法口供的价值。第二章为我国审判阶段非法口供排除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本章笔者研究了非法口供排除程序在审判阶段的适用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且对问题成因进行分析。第三章为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域外考察。本章笔者探究了英国、美国和德国对非法口供的审查程序,以期为完善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程序提出建议。第四章为完善我国审判阶段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设想。在本章笔者从完善庭前会议对被告人口供合法性审查;明确辩方承担的初步证明标准;完善录音录像制度;发挥辩护律师在非法口供排除程序中的作用方面为完善我国的非法口供排除程序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