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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仲裁员回避制度为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的提供制度保障。仲裁员的回避制度的修正在现行制度暴露出的问题下显得十分必要,这已经形成了广泛共识。仲裁员回避的标准、原因以及回避程序的缺陷已经成为讨论的热点以及仲裁规则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受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的来源、任命机制以及仲裁双方在选择仲裁员的动机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实践中出现了几种影响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而引起仲裁员回避申请的情形,如问题冲突、重复任命、身份冲突等。审理回避申请的核心在于是否达到了仲裁规则中所要求的证明标准。依据证明标准,再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是基本思路。潜在的问题冲突中,仲裁员所发表的学术观点、先前对法律问题的决定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存在偏见,而实践中,对事实问题的认定是难点,需进行全面的细致分析;仅凭重复任命的次数也不能认定为损害了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需结合其他事实如经济意义、所涉指定是否表明仲裁员依赖当事人、重复任命是否是先前既有关系的结果以及是否会引发交叠性法律和事实问题分析;以禁止仲裁员兼职为手段来避免潜在的或实际的身份冲突并不切实际,身份冲突中应当就法律问题的可比性、相似性等因素综合考量来确定是否损害仲裁员的公正性。围绕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这一中心点,仲裁员回避制度的改革应当置于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这一框架之下。首要的一点是明确独立性与公正性的定义和判断标准。现行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中定义和标准不明,不能给仲裁实践以明确的指导。第二,引入利益冲突指引的“软法”给仲裁员提供指导,这样有利于仲裁员参照指引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与仲裁双方之间的关系做出初步的判定,间接地促进仲裁程序的效率。第三,拟定仲裁员的行为守则,重点完善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尽可能将发现潜在或实际的利益冲突的时间节点前置,尽可能避免可能影响仲裁裁决公正与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同时使仲裁双方能够尽快的发现对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况,以便于平衡仲裁程序的公正与效率。这些问题应当进行前置性解决,才能为整个回避制度的改革建立合理的基础。解决仲裁员回避的前置性问题后,仲裁员回避制度的改革则可以着重于回避程序本身的修订。正义不仅要体现在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也同样重要。现行的仲裁员回避制度中的程序运行存在着时间期限不明、回避决定者不合理、回避决定透明度低等问题,亟需对回避程序进行改革,保障程序的合理,进而促进仲裁员回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体而言,仲裁员回避程序应当明确合理的回避申请提出时间,以防止战术型回避拖延仲裁程序;改革回避申请的决定者,扩大世界银行行长的权利或在仲裁机构中设置裁定回避申请的专门机构,以防止由共同仲裁员决定回避申请可能带来的对于回避决定的公正性的猜疑;提高回避决定的透明度,以供仲裁实践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