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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区别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近几年来,发生如“齐二假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使惩罚性赔偿特有的功能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外对于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正在蓬勃发展,不仅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也逐渐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最早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1993年《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了“双倍赔偿”责任制度,随后食品安全、商品房交易及产品侵权领域中都有所规定。然而,上述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还存在诸多不足和矛盾之处,制度缺陷导致了法律救济效果、预防效果和实施效果不佳,巫需完善。文章借鉴国外惩罚性制度的立法经验,结合本国国情,通过理论分析在立法层面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多用一般理论概括和总结了消费者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主要特征等一般法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异同,从中寻找出对我国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基于法解释论,对我国现有消费者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以梳理,分析问题进而找出解决之道。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消费者保护视域惩罚性赔偿的一般理论,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征、性质及功能作了阐述,并将其与补偿性损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等概念作了比较。第二章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比较法观察,通过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其制度特点,归纳立法经验。第三章是我国消费者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之法律解释,立足在一般消费领域和食品安全、商品房交易的特殊领域对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相关的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分析我国现行消费者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立法现状。第四章在前述分析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对其提出立法上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