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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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具有审查刑事案件、支持公诉以及监督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等职权,行使职权的过程同时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因而有责任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创新参与社会治理方式,积极应对社会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立足检察职能助力完善社会治理的体系,实现打击犯罪、维护秩序、保障人权的价值,为经济发展提供干净、有序的法制环境。同时,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部门的重组,基层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定位和手段也发生了变化。因此,充分考虑本地区的社会发展现状,以检察职能服务大局,是基层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应有之义。  本文采用的是理论研究方法和实地调研方法。以基本理论作为研究基础,界定了社会治理创新的内涵,分析了基层检察机关去参与社会治理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意义,明确了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职责。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人口较多、经济较活跃地区的基层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也较丰富,本文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为例,总结了具有代表性的实践经验,也探讨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由点入面,给出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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