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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所信奉的道德规范和行动上所遵守的行为准则。西方律师职业道德历史悠久。古罗马时期的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职业道德发展的初级阶段,它对以后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发展演变具有深远的影响。近代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确定了职业律师制度,为律师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现代西方国家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进行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使之作为指导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作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较之于现代西方国家,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起步较晚且相对滞后,并存在诸多实际问题。如在律师与司法官关系中,一些非正常现象导致双方职业关系失范;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中,由于律师业务能力和道德能力存在不足,委托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律师与公众关系中,存在公众情绪干扰律师正常执业,传媒误导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在律师与律师同业者的关系中,恶性竞争问题突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环境方面,缺乏“体”的价值基础和信仰的根基;在律师制度设计及运行方面,存在种种缺陷导致法律服务市场无序竞争、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不一、管理缺位、垄断化渐起;在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方面,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最缺乏的便是职业伦理教育,律师的继续职业教育也多流于形式。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的根本原因仍然在于理念滞后。加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应当从根本上进行理念创新,并应着重加强八个方面的理念建设:社会责任理念;职业忠诚理念;委托人利益至上理念;服从于国家法治要求的理念;践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执业独立与承担责任并行的理念;抑制商业化的理念以及以律师自律为主;律师监管为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