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裁量研究——从现象到制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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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裁量现象在公诉权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对公诉裁量的研究有助于公诉权理论的发展。本论文以公诉裁量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探讨这一现象走向制度的系统性原理,以此对我国公诉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持。论文共分为六个章节,分别研究了公诉裁量的概念、进化、基础、运行和控制等问题。  在第一章中,论及对公诉裁量的初步认识时,本论文倾向于采用戴维斯的界定,将裁量定义为公权力限度内在作为和不作为方案中自由作出选择,由此认为公诉裁量为公诉权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在其享有的公诉权的实际界限内,在所有可能的方案中自由做出选择的过程。  在第二章中,为了进一步了解公诉裁量得以从现象走向制度的原因,以最大程度地展现其发展规律,论文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在实体法方面,主要从刑罚理性的角度,解读公诉裁量跟随刑罚理性的进化而产生、遏制、复苏与勃兴的历程。在程序法方面,主要从诉讼模式的角度,解读在不同诉讼模式下,公诉裁量以不同形态和方式存在的原因,即国家对解决犯罪问题的需求。  在第三章中,重点分析了作为公诉裁量基础的公诉权的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公诉权的属性问题。结合我国的检察制度发展现状,公诉权可以视为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但如果深究其属性,则应为制衡性。二是公诉权的运行问题。以公诉环节的证据审查为重点,分析了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在公诉权中并存所造成的困扰及解决的对策。三是公诉权的边界问题。以牵涉身份关系的刑事案件作为探讨公诉权边界问题的特定场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于公诉权自身的完善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在第四章中,结合实务经验,论文认为公诉裁量是一个从客观到主观,再到客观的过程,在两个阶段中,主体和载体分别成为公诉裁量运行的重点问题。通过分析,论文认为我国公诉权实行的是集体主体制度,通过检察官的审查活动和集体决策机制来共同完成公诉裁量决定的生成。起诉和不起诉是公诉裁量运行的基本载体。  在第五章中,在前面章节分析的基础上,论文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对公诉裁量进行控制的方式。首先是以标准对公诉裁量进行源头上的控制,结合我国的刑事政策,我国公诉裁量标准的设置应体现对已然犯罪予以报应、对未然犯罪确保预防和对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修复三种方式的综合运用。其次是以监督实现对公诉裁量的外部控制,但监督应考虑合理性与成本问题。最后是以评价机制实现对公诉裁量的导向控制。  本论文的第六章为结论篇,首先是对公诉裁量得以被独立考量的问题予以回应,即公诉裁量应有其运行的制度环境。对于公诉权的两种职能的合理分离做了预期,以实践中的二人办案制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其次是对前述章节内容进行的梳理,并据此提出一些结论性的观点,以期对我国公诉裁量真正走向制度化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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