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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等现代行政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行政不作为已成为行政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焦点。论文以该课题为研究对象,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对行政不作为违法及其救济制度作了较全面深入的探讨。全文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阐述了行政不作为理论勃兴的时代背景,为后面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行政不作为理论兴起和发展于行政权和公民权不断扩张的大背景之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行政不作为是游离于行政法学家的视野之外的。直至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才在德国、日本等国受到学者们的关注。行政不作为被忽略的历史,是其作为行政活动常态的历史,是其作为一种被要求、被期待的合法行为的历史,是为了保护公民自由权利不受行政权侵犯而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约束;而备受关注的行政不作为却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政行为。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全面研究行政不作为理论必将大有启发。 第二部分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分析。本文主张行政不作为不等于行政不作为违法,前者包括后者,即行政不作为包括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和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即本文所称“行政不作为违法”)。不少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确定违法的行为,等同于行政不作为违法,其实不然。行政不作为进入行政法学家的视野是因为其违法性,而且行政不作为违法及其救济也是我们研究行政不作为的重点和意义所在;但是不能因为合法的行政不作为研究意义不大而否认其客观存在。本部分在比较分析了国内外学者有关行政不作为概念界定的基础上,通过论述与界定行政不作为相关的种概念(如行为、法律行为、行政行为等)、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分标准,最后得出了本文的行政不作为概念,即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在职权与职责范围内没有最终作出完整和确定的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本部分还论述了行政不作为在行政行为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及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主要论述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概念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辨析、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认定。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现实的法定作为义务,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没有作出确定的意思表示的违法的行政行为。从分析学者研究角度入手,本文得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