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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价值,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权之尊重为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权的保护,当然成为现代民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基本人格权神圣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维护个人生活的安宁,从而正常乃至超常的发挥个人才能,个人才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但是,在我国,由于个人隐私观念不够发达,社会利益长期被泛化,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特别是医疗教学过程中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研究医疗教学过程中患者隐私权的前提是对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正确认识。医患关系是界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有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有认为是行政合同关系。作者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殊性表现在主体、客体、内容和医疗服务的性质四个方面。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院无权对患者的隐私利益进行支配,患者享有隐私权。患者的隐私权除具有隐私权的一般特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作者概括患者隐私权有五个方面的特征。但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应是绝对的,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利益与医疗教学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问题。从终极意义上讲,两种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双方对利益评判的价值取向不同,决定了两种利益的冲突是永恒的、普遍的。如何解决这两种利益的冲突,作者把冲突分为根本性的利益冲突和非根本性的利益冲突。根本性的利益冲突无法协调,只能对利益受损的一方给予弥补;对非根本性的利益冲突解决的途径是就是否参与医疗教学赋予患者选择权,征求患者的意见。 医疗教学是实现医学院的学生向医生转化的必经途径,其必要性是由医疗行为的性质所决定,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试验性、人事侵害性、内容与方法的特殊性和公共性五个方面的特点,但是实习医生的行为并非是医疗行为,这种结论的得出是从医疗行为的主体和医疗行为的目的两个方面来考察的结果,该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作者认为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具体有五种表现方式,救济方法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只是补充手段。 文章的最后,作者从立法方面如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和医疗教学的实施方法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医患关系患者隐私权医疗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