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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竞争费作为工程合同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投标时不能参与市场竞争,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如果出现漏报不可竞争费的情形,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将漏报不可竞争费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然而如果在评标阶段由于评标委员会的疏忽使得漏报不可竞争费的投标文件最终中标,并且在工程项目进行至结算阶段才发现此类疏漏,则承发包双方很可能因为漏报责任归结不清而产生纠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原则及法律效力上对工程领域的行为做出了界定和规范,但对于此类问题的具体责任划分和实践操作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本文主要针对不可竞争费漏报在工程结算阶段的责任归属进行了合理推断,以期能为此类工程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和帮助。 论文首先对不可竞争费的含义进行了界定,结合不可竞争费漏报在结算阶段责任归属的特殊性,阐明了责任归属的涵义与原则。 其次,借助法理分析的方式,依据现行的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双方的行为进行合理界定,并得出相应的归责结论。 然后,从外部性角度出发,对基于法理分析得出的不可竞争费漏报的归责结论所具有的外部性进行讨论,指出必须综合考虑外部性因素重新审视上述归责结论。 最后,引入博弈理论,通过不可竞争费漏报的责任归属博弈模型的建立和求解,得出不同条件下招标人与投标人达到动态博弈均衡时行动选择的路径,以期能为工程实际中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