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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从其产生时起就担负着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近年来,随着我国酒店的发展,大量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故频繁发生在酒店内。关于这些案件的性质、责任等问题,在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酒店业统一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本文建立在以酒店为义务主体的前提下,探讨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本文的研究评述部分,本文主要运用了法比较学方法,分析和比较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两大法系的起源和发展状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对我国酒店业统一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分析和比较两大法系安全保障义务相关制度和理论,对建立我国酒店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具有作用借鉴;其次,本文运用多种理论,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论证了建立酒店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再次,针对于我国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的缺陷,本文在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三个章节重点探讨了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内容、法律性质和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分担,以构建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完整框架;最后,本文认为,应在借鉴和吸收两大法系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酒店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本文在最后一章对我国酒店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我国酒店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进我国酒店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