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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管辖制度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的行使以及一国的程序法治化息息相关,因此,允许相关主体针对司法机关管辖权的正确与否表达自己的观点应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应有之意。本文对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了一定的探讨。全文分为三个部分,正文约三万字。第一部分:对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相关理论基础做一介绍。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典型做法做一介绍;并对刑事和民事两大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一对比。第三部分:提出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想。在具体的研究和行文中,本文主要考虑和强调了以下几点。首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相比民事诉讼管辖和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管辖复杂得多——既包括立案管辖又包括审判管辖。在其他法治国家,基于审判中心论,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仅指法院的审判管辖(尽管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着事实上的立案分工)为了比较考察的方便,本文的讨论范围也只针对审判管辖(包括自诉案件的审判管辖)。同时,鉴于各种不同的管辖分类标准,出于讨论的方便,本文在论述时依据法院管辖“是否直接依照法律抽象的划分标准所取得”这一标准,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第二,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的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一介绍比较,从中寻求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可借鉴之处,同时以期证明尽管各个国家的法律传统不同、价值取向有别、具体制度各异,但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重视是一致的。另一方面文章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也作了一个大致的比较,虽然同为程序上的制度但民刑两大诉讼制度基本理念的区别决定了管辖权异议在具体制度设置上的不同:民事诉讼相对多地尊重当事人的程序自主权,因而当事人享有较多的程序性权利,而刑事诉讼当事人所拥有的程序性权利则受到相对多的限制。第三,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本文尽量贯彻了“程序性裁判”的理念,力图以司法裁判的方式来解决管辖权异议。同时本文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现状:程序正义的观念不够深入人心,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文章在呼吁赋予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的同时,试图通过加强法院和检擦机关审查和核实管辖权的法定义务,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本文主张赋予检察机关管辖异议权)以此强调法官检察官和被告人的互动,以期真正落实我国的管辖制度,保障被告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