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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不过两个多世纪,然而,出于“国家即父母”的理念,这一制度的发展方向却是与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既要保护未成年人,又要维护社会的利益,这是国际社会的要求,却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本身难题”,如何寻找平衡,又如何在不同阶段对或轻或重的少年犯罪做出不同反应,就是建立这一制度要解决的问题。从我国来看,目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是刚刚走上轨道,要务即是如何完善并使之贯彻到现实中去,确立基本的原则和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分五个部分: 前言论述了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其“成长的代价”,我们必须以宽容的态度来对待,要给予他们机会去改过和重新融入社会,因此,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程序应当有别于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应当有保护和教育的特点; 第一章论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模式和指导思想。 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六种模式,参与模式、福利模式、协作模式、修正的正义模式、正义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不同的模式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有着不同的态度,大致可以说是由宽容到严厉的方向。参与模式是保护的极端,象慈祥的父母一样原谅孩子的错误;而犯罪控制模式则是惩罚的极端,冷冰冰的司法制度要让少年和成年人一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指导思想——保护、教育、复归。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和社会化的不完善,使其易于走入歧途,但同样的原因,又使其易于改造。因而,司法制度强调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教育是孩子的救赎之路,但并非是说要一味的让少年对自己的罪错反省、悔过,更重要的是认知、技能和道德水平的提升和人格的完善,感化未成年人并使之重新回归社会。 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分案处理原则。虽然少年的心灵已不是一块“白板”,但我们要尽可能的使其不再受到污染。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保护进入刑事程序的未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年人,使其免受来自成年以及其他未成年犯罪人的不良影响。二、全面调查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多来自外界的不良影响,因此,充分掌握相关因素是教育和挽救的必然要义。司法人员除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外,还对其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包括社会调查和生理调查。同时,要提倡个别化的审理和处置,主要依据就是在社会调查中得到的有关资讯。三、迅速简化原则。迅速原则要求对少年犯罪案件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否则,会妨碍法律程序和处置可能达到的任何好效果。简化原则要求诉讼程序尽可能的从简,未成年人案件具备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时,应当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但在程序简化时,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内容不能简化。 四、隐私保护原则。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人生道路还很长,这一时期的罪错往往会影响到他们的一生。为了防止由于涉嫌犯罪事实的广为暴露而给他们造成精神创伤,便于他们接受教育、感化和改造,也便于他们重新做人,就应当对其个人隐私加以保护。五、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在国际规则和各国立法都已有比较详尽的规定,从我国立法来看,已基本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但还有一定差距;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职能保护还有不足。 第三章论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基本制度。一、强制措施制度。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最低限度的使用,尽可能使少年不处于与家庭、学校相隔离的状态。在选择是否使用以及使用何种强制措施时,首先要选择对人身自由影响较小的强制措施,只有当采取其他方法都不足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时,才能使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二、未成年人辩护制度。未成年人虽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但相比之于成年人,缺乏行使权利应具有的行为能力,因而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就非常重要。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应当介入,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虽然也有责任教育未成年人,但这种教育主要不在于对未成年人悔罪反省方面,而是向未成年人表明:法律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会给予公正的审判。三、法定代理人制度。未成年人本身的特点,使其不仅需要律师的帮助,同样需要父母或监护人在身边,给予他们精神的支持和权利的维护。如果法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