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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董事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权力不断膨胀。但董事的法律地位属性决定了其必须是为股东服务的,由此必然产生相应的权力约束机制。世界各国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趋势下逐渐强化了董事的义务与责任。董事便希望建立某种有效的救济机制合理地降低因经营过失而导致的责任。当今各国对董事责任的法律救济制度主要有董事责任免除制度、公司补偿制度、商业判断规则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其中,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英美国家是较为成熟的一种救济制度。
本文以中韩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分析探讨中韩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全文分为:
第一部分为引言。引言指出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对研究范围予以界定,并说明研究方法和本文的结构。
第二部分为正文分为:
第一,探讨董事责任保险与董事民事赔偿责任。本部分首先阐述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法律性质、作用及历史演变。其次,对董事责任保险产生的前提即董事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重点对中韩董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作了比较。
第二,对中韩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范围,保险期间及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本部分先从保险合同的构成展开论述。由于中韩的法律制度与英美国家的不同。因此在中韩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构成上,中韩与英美存在差异。接着分析了作为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董事责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不当行为与损失,保险人在其范围内承担赔偿。但保险人不能承保董事面临的所有风险,因此本部分还探讨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第三,首先对中韩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需求因为和现状进行了分析。其中,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沪深300权重股”为资料来源,对中国董事责任保险现状初步地进行分析、以韩国上市公司协议会发布的“股票上市法人的董事责任保险投保现状”为资料来源,对韩国董事责任保险现状进行分析。然后,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中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借鉴英美国家与韩国的经验和教训,从立法、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公司治理三方面提出完善中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应建议。
第三部分为结语。结语对本文所述问题进行概括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