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对于有责性以及责任主义的探讨中,所设计的独具特色的理论,该理论对于行为的归责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剧,由此而进发出了一系列以醉酒、麻醉品、精神障碍等为代表的新型责任障碍型犯罪。为了合理的解决这类行为人因自陷责任障碍中而从事了犯罪行为的间题,学者们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而欲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负担问题,势必需要对其所需负责任的起点,也即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问题加以深入探讨。故而,本文拟就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问题进行拓展研究,试图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的立场,从以原因行为开始为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为原则,辅之以结果无价值作为限定条件,从而将原因行为开始说限定在合理范围内。继而在不突破“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框架内,本着刑法的谦抑性,以期能对原因自由行为着手的认定提供解决范式。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为引言,主要涉及了原因自由行为在我国的理论研究状况如何,以及简要概括国内外学者对原因自由行为研究所得出了理论成果。第二章为原因自由行为着手理论概述,主要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行为特征以及行为整体结构特点进行观点上的比较与分析,通过对不同学说的梳理与评价,从而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以及行为整体结构特点给予理论上的确定。第三章为原因自由行为着手理论的学说评议,在该章本文将对原因自由行为着手的相关学说进行综合详尽的分析,并最终提出笔者所持观点,即以原因行为开始时为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但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以结果无价值为导向,进而对原因行为开始说做出范围上的限定。第四章为原因自由行为着手认定之理论论证,在该部分笔者对自己所持观点进行理论上的论证,以行为无价值为基础的二元论的立场对该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与分析。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结合前文所做的分析,笔者主张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将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予以认定,即原则上以原因自由行为开始时为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只有在原因行为不具有具体的现实的危险的时候,原因行为开始时才不能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借此观点,以期能对我国当前对原因自由行为着手的司法认定提供合理根据,并对相关理论的研究提供鉴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