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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成案,一般理解为是由司法官僚集团基于审判活动自行创设的先例,狭义上的清代成案是指“俱系例无专条,援引比附、加减定拟之案”,广义上则指包括刑部在内的所有高层司法机关批准或办理的旧案。从清代的统治者推行的政策和司法官员在实践中的表现中来看,他们对于成案的态度普遍比较矛盾和暧昧。但在清代司法实践中,成案的适用又非常普遍并且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本文拟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刑案汇览》中运用成案判决案件的基本史料为基础,并借鉴现代判例制度的理论,从成案与制定法的关系中探讨成案产生的原因、法源性及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作用。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清代成案制度的性质、特点以及当时法律结构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