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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目前有这样一种现象,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通常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者之后,再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占绝大多数),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未能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那么就履行买卖合同。一方面,由于这类案件频频发生,就如何认定其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以何种方式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等问题,会牵涉到人民法院裁判规则的统一,影响到双方当事人自身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能够妥善解决这类案件,对健全担保法律体系,遏制虚假诉讼,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处理以买卖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案件的不同方式;再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明确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突破《物权法》关于“禁止流质押”条款的规定,而是婉转地绕过了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出借人有权在民间借贷判决生效后申请拍卖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其次,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符合法定情形下,出借人仍然是享有优先权的,因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借款具有一定的保障意义。接着,本文再简单介绍了后让与担保制度的相关理论,试图在“担保型买卖合同”中寻找理论和制度的构建。最后,本文从追溯合同的目的、意思自治、公平正义等理念出发,提出一些相关的启示和建议,如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厘清法律关系;不应该简单地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同时也要分清合同无效的情形;始终以公平正义作为最高价值取向,尽量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风险,以期有效地化解错综复杂的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