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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侵权责任承担模式已经无法更好的保护权利人,无法发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和补偿功能。因此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确立了侵权补充责任制度。在责任承担上,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相结合可以更好的保护权利人。侵权补充责任主要解决在发生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作为义务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文意在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的研究,提出对侵权补充责任的新认识,对侵权补充责任的内涵、性质、责任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对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及适用规则进行梳理,以便在理论上对侵权补充责任进行研究,更好的指导司法实务。侵权补充责任制度是我国立法的一项制度创新,其在我国的立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雏形,该阶段表现为在一些单行法规与司法解释中有关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第二阶段为,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初步确立,该阶段表现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侵权补充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阶段为,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发展,该阶段表现为《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补充责任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虽然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侵权补充责任制度已比较完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探究。侵权补充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同一权利主体造成侵害,在直接责任人无法找到、下落不明或者直接责任人不具有完全赔偿能力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其不同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态,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附条件的顺序性责任和限额赔偿责任。侵权补充责任是不作为侵权的特例,在责任构成上遵循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即遵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四要件”。构成侵权补充责任要求,首先,行为人客观上违反作为义务;其次,权利人受有损害;第三,权利人受有损害与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任何一种责任形态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规则及责任承担模式,侵权补充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当然也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适用规则及责任承担模式。侵权补充责任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三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规则体现在两方面。一、侵权补充责任的外部适用规则,通过外部适用规则分析侵权补充责任对外的责任承担形态;二、侵权补充责任的内部适用规则,通过内部适用规则分析侵权补充责任的追偿权问题。《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补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究竟是与何“相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是与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相应”,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却有不同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