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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英国近代著名哲学家,休谟在认识论、伦理学、政治学、美学等方面都有自己独到的贡献。休谟伦理学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休谟伦理思想的考察可以把握西方伦理学发展的整体脉络。近年来随着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兴,休谟受到当代思想家的高度重视,但由于休谟伦理思想自身的繁琐复杂,研究者之间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尤其是当代美国哲学家麦金泰尔将休谟伦理学定位为“英国化颠覆”,更加深了人们对休谟伦理思想的误解。因此,梳理休谟伦理学的思想构架和具体内容,客观评价休谟伦理学的理论特征和历史地位,对澄清这些分歧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不仅如此,休谟对某些道德和伦理范畴的把握,也可以为当今我国的道德建设提供启迪。 休谟伦理学是在18世纪英国特有的历史背景中产生的,古代和同时代的思想家都对休谟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影响,朝气蓬勃的苏格兰启蒙运动构成休谟伦理学产生的人文环境。休谟伦理学以认识论为理论前提,观念论、因果论和怀疑论成为他理解道德现象的认识论工具。同时,休谟把伦理学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上,人性作为道德的基础,是原始的、不可再分的。我们对人性的来源无法言说,但人性的具体表现和活动原则,如自爱和仁爱情感、同情原则、比较原则以及遵循通则的倾向等,为我们解释人类的道德现象提供了直接依据。 休谟伦理思想包括道德基本理论和德性论两大部分。在论述休谟的道德基本理论中,本文阐述了休谟关于道德区别不是来源于理性,而是来源于道德感,道德评价的依据在于行为者的动机,有用性和愉悦性构成德性判断的标准等问题,揭示出休谟伦理学的情感论的特色。文章指出休谟在《人性论》中那段著名的“是”与“应该”论述的原本意义是:以“应该”为连系词的价值判断,不是在理性之所司的事实领域发现的,而是在情感之所司的价值领域发现的。休谟的这一附论是在为自己寻找反驳理性主义的靶子。在德性论中,探讨了休谟的人为之德和自然之德。人为之德来源于人类有意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