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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服务可以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但是由于审计产品具有准公共品和信任品的特征以及审计师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导致近些年来审计造假案的频繁发生,使审计市场的公信度极具下降。声誉机制所发挥的信号传递作用可以有效缓解审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保证审计师在受托关系中发挥应有的职责。鉴于我国当前审计市场诚信危机的紧要关头,研究审计师声誉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两条线索来探讨审计师声誉的理论以及实践问题,一方面从审计师声誉的经济后果出发,探讨审计师声誉对于审计收入的影响。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也是市场经济主体,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长远声誉建立与短期利益之间的权衡重点在于审计收入是否可以弥补事务所对于高声誉的巨大投资。建立和维持品牌声誉可以为事务所带来长期稳定的审计溢价收入,而且声誉越高收入越高,从而产生正循环效应。所以探讨审计师声誉与审计定价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是从产权的视角下发现何种组织形式适合审计师声誉的建立。法律和声誉是维护市场运行的重要机制,两者相辅相成。不同的组织形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风险,适中的法律风险不仅会激励审计师维护审计质量而且会降低高职业风险所带来的过分谨慎行为。本文认为有限责任制度正好满足以上特点,从而最有利于审计师自主建立品牌声誉。本文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证监会处罚事务所的统计分析以及中国证券市场的声誉溢价回归模型来验证本文理论的正确性。从而为如何促进事务所建立和维护品牌声誉提出政策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