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的实践并不是法律的简单适用或遵守,行动者如何应用法律总是特定场域下的结果,他们的行动既受场域客观结构的限定,又受其自身主观立场的指引,其应对场域斗争的策略就是在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下制定并实施的,通常表现为追求“案结事了”和实用主义的行为模式。在整个行动过程中,他们遵循的是一种不同于理论逻辑的实践逻辑。法律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循,而是以一种符号资本的形式与行动者发生联系,尽管如此,它仍然对行动者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来源于法律作为符号权力所具有的命名的力量和形式的力量。 对法律如何实现自身问题的研究,必须在具体实践中把握——通过对具体案件执行生产过程的解析,来讨论现实中存在的“严格司法(执法)”和“灵活司法(执法)”两种现象。从结构上,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执行场域结构的解析。执行场域的结构是制约行动者行动的客观结构。执行场域中的行动者在进入场域后,形成了交错复杂的权力关系,这些权力关系之间的紧张关系形成了场域。场域具有自主性,但现实中运作的场域又总是要受到其它场域的影响,对于执行场域来说,司法场域、社会场域及政治场域对它位置的限定具有重大的影响。执行场域内在的权力关系和其在更大场域范围内的位置构成了行动者的客观限定。 第二部分是对行动者行动逻辑的解析。行动者总是在场域的制约下,在自身惯习的指引下,根据其掌握的资本状况去制定策略,以此来应对场域中的各种状况。从策略的制定到实施,其行动都遵循一种实践逻辑。实践逻辑具有一种实用主义的偏好,它模糊又难以把握,却勾勒出行动者与世界的日常联系。 第三部分是对执行中的法律的解析。执行中的法律遵循一种实践的逻辑,它根据具体场域的状况,使用了“阵地战”与“游击战”并行的实践策略。其中,“游击战”实践策略的采取使得其未能充分发挥命名的力量和形式的力量,并因此拉开了其与建立法治社会目标的距离,这一距离并非不可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