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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作为渎职犯罪的一种,严重侵害公民利益、危害社会稳定。近几年,我国反腐倡廉力度加大,贿赂案件日益增多,并出现贿赂形式不断翻新的特点。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出现了许多新方式的贿赂犯罪,从最初的金钱、物品贿赂发展为提供出国旅游来贿赂、以合作投资公司名义贿赂、性贿赂、情感贿赂等,传统财物说的贿赂范围已经不能涵盖新形式的贿赂方式。因此,本文通过文献综述法、比较分析法、调查法等研究方法考察国内贿赂范围发展过程,国外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反腐犯罪的立法现状,深入考察三种学说争议,以期为贿赂对象过窄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述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及争议问题。先考察贿赂犯罪在我国古代的立法概况,得出刑法中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是受古代立法的影响。然后考察新中国成立后赂范围的立法现状。最后阐述性贿赂需要入罪的理由,其他非财产性利益需要入罪的理由。第二部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贿赂范围进行界定。首先论述我国理论学界贿赂范围的学说,主要有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三种,并对三种学说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的论述。接着,从语言学的角度解释贿赂范围。最后,结合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现象,论述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贿赂范围有哪些,与我国目前刑法中规定的贿赂范围存在哪些差别。第三部分考察贿赂范围的域外立法并进行总结和评析。首先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对贿赂范围的规定,并对其进行总结和梳理。接着考察《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范围的规定,并分析《公约》将贿赂范围规定如此广泛的原因。最后对比两大法系和联合国公约对贿赂范围的规定,并从中借鉴有利于完善我国贿赂范围的方法。第四部分首先从贿赂犯罪的本质、我国社会实情、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各国立法潮流、法律要适时调整等角度出发,论述扩大贿赂范围的必要性。得出贿赂范围需要扩大的结论之后,讲述扩大贿赂范围的路径。考察当前几种修改贿赂范围的方法,并对其进行解释,最后阐述扩大贿赂范围的最合适的方法,可以通过变更刑法条文,将“财物”二字改为“贿赂”的方法调整贿赂的范围。同时,配合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贿赂的范围进行详细的列举,从而保障刑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