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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教师惩戒权均属备受人们争议且不容回避之问题。“不打不成器”的古训和现今仍存的戒尺都表明教师惩戒并非仅存在于现代,任何时期它都是真实的存在于教师与学生之间。然而实践中教师惩戒却法律规范缺失,学校章程、校规校纪也对此并未有所规定。由于缺乏规范文件引导,导致目前学校教师惩戒面临惩戒权滥用与惩戒权流失的两难困境。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教师惩戒权的法律属性并不明确,实践的需要迫使我们仍需对其法律属性进一步分析。本文在搜集、整理学界对教师惩戒权法律属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教育法》、《教师法》相关规定对各学说进行评析,得出结论在现行实定法中不能合理推出包含或隐含教师惩戒权。由此,则需要从法理学说视角进行研究教师惩戒权的法律属性。对于教师惩戒权性质之研究,首先,根据学校与学生间不对等关系,其具有要求在校学生概括性服从的强制力,得出教师惩戒权具有权力属性。其次,在权力之基础上,结合学者对权力公私属性的划分标准及教师惩戒的公共性、公益性等特征,认为其属于公共权力范畴。最后,对社会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这两种公共权力进行比较,并结合教师惩戒权的权力主体、权力来源、权力内容、权力实施规则等要素进行分析,结论是其法律属性为社会公权力。教师惩戒权法律属性的明晰是解决现实中惩戒权行使面临两难困境的基础,是建立教师惩戒权制度之前提。因此,在解决教师惩戒权法律属性问题之后,仍需要制定相关规范,建立完善的惩戒制度。只有如此,方能将教师惩戒行为纳入现代社会之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