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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问题植根于世界和民族的发展历程,是时代发展的不变主题之一,民族区域纠纷和文化冲突自古有之,其全球性和长期性特点决定了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1997年《刑法》将民族平等权利纳入刑事规制范畴,增设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文章结合该罪相关理论并联系司法实践,学习借鉴前人的一些成果和真实案例,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有关问题展开论述,具体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对民族问题的起源到发展逐步展开论述,着重介绍了该罪名的学术研究背景和选题依据,笔者通过比较研究手法简要介绍国内外立法情况,判断其研究发展趋势。第二部分为论文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界定。首先对民族平等权利的内涵和法律保护情况进行了梳理,阐明保障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不仅应从纯粹形式上规定,还包括实质层面上的平等;其次从国家政策和法律上厘清本罪的立法渊源;同时进一步探讨了本罪在刑法规制与宪法权利上的平衡,总结出本罪所规制的煽动性言论并不在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之列,对仇恨犯罪的研究应从行为人的仇恨言论中深究其犯罪心理,在保护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对不法宗教活动也应予以严厉打击。第二章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犯罪构成。本章先以犯罪构成基本理念入手,结合司法真实案例对本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主体进行分析。本罪指向的客体是多重的,主要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用语言、图片、视频以及其他蛊惑人心的方式通过书籍或互联网等媒介,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以案例为引论证了本罪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呈现行为人年龄层次越来越小,民族歧视与仇恨思想在汉族和少数民族间相互蔓延的特点。第三章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司法认定。本章先论述从“情节轻微”、排除犯罪的条件、犯罪构成三方面区分罪与非罪的问题。接着从本罪与他罪的界限、一罪与数罪以及本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等几个相关疑难部分进行剖析,通过比对罪名间的异同点,审视该罪名在定罪量刑及在司法实践中的盲点,为司法认定提供借鉴。第四章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其他相关问题研究。主要从本罪的客体出发讨论其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定位,认为将其置于侵犯名誉、人格犯罪一节有不妥之处。同时指出在极端民族主义与恐怖主义紧密结合的今天,应当仔细甄别本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煽动行为,完善相关立法,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又体现刑罚的谦抑精神。第三部分为结语。对本罪的研究应当站在全球性与民族性这一宏观背景下,准确把握其司法定位,加强对民族平等权利的刑法规制和宪法保障。在国家政策及法律制定中,一方面结合当下反恐形势,将此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民族方面的犯罪结合研究,形成梯度性的刑法规范体系,另一方面更好地引导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适应、渗透乃至融合,实现民族关系的平等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