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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是否可以作价出资成为公司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理论界一直有很多的争论。目前由于法律未具体规定,在实务中,公司登记机关基本上持否定态度,拒绝股东以矿业权出资入股。对于矿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矿业权是最重要的财产,如果否定矿业权出资,企业的投资融资能力及发展都会受到极大的限制。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以及《物权法》的颁布及国务院一些相关规定的出台,矿业权出资已经具备了现实可行性。本文通过四个部分对矿业权的法律性质、作为公司出资方式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着重对国内外关于矿业权出资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来分析矿业权出资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矿业权作为公司出资方式的适格性进行分析,全面研究其出资价值和可能性。第三部分是对矿业权出资的现实意义进行探讨。第四部分是对矿业权出资的制度构想,试图找到一种可操作的制度,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行政许可制度和矿产权的出资制度,将市场和政府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最大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