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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随着经济的复苏和国际关系的解冻,国际经济合作成为世界趋势。WTO即反映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要求。与此相对应的另一个国际经济合作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其存在地缘、政治、经济等优势,且因参加国较少,容易协调相互间利益等有利因素,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参加区域经济组织成为一国融入世界经济,谋求对外发展的重要途径。上海合作组织由中国倡导成立,在解决安全和信任问题后,成员国一致同意将议题逐渐转移到经贸合作方面。在此背景下,笔者对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展开研究,以期为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提出对策,为促进该地区经济合作的发展,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概念和法制建设现状。首先,分别阐明了上海合作组织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概念、性质及其法律地位。其次,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了该组织经济合作法制建设现状,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论述了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基础。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建立和完善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基础,以期为之提供法理依据。第三部分对世界上其他区域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现状进行考察。用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的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了其对建立和完善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的有益启示。第四部分对建立和完善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提出建议。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上海合作组织及其成员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对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进行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并从目标、模式、原则、组织机构、决策机制、具体法律制度和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对建立和完善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