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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统称,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在现代社会,房屋和土地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业也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房地产开发业来讲,土地和资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资源,缺一不可。但是,由于房地产业本身所具有的投资规模巨大、土地资源稀缺的特点,以及中国特有的土地制度决定,即使是神通广大的房地产商,也经常面临着拥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资金充足但没有土地的窘境。于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方式便应运而生。以合作开发作为纽带,有效地促成了资金和土地的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项目。可以说,这种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方式对房地产业的发展功不可没。因此,现阶段,房地产合作开发这一经营模式大量存在,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这一模式也还将继续存在和进一步发展。随着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日益增多,因合作开发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种纠纷一旦发生,往往标的数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社会影响范围非常广。由于房地产业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时间还很短,相应的管理制度还不健全,房地产法律法规也极不完善,致使在发生纠纷时,对相关法律问题不能形成统一认识和理解,特别是房地产合作开发,以前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中,基本上没有对其做出过规定,2005年8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只是对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产生的部分纠纷的解决进行了规定,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和分歧。因此,房地产开发的法律实践迫切需要展开对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本文在第一部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性质、效力、特征、资格、形式和责任等进行梳理和阐释。第二部分提出了作者自己对于我国合作开发房地产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一点浅薄之见,包括对基本法律规定的补充和保护合作双方利益的预先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且,在最后部分提出了现阶段合作开发房地产双方预防纠纷出现的一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