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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法律规制正逐步完善,从刑事侦查学视角对其展开的研究少之又少。因此,本文拟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出发,对基本概念进行厘清,提出侦查对策及防控路径,力求完善此罪的打击与预防,有效防止该罪下游犯罪的扩大化与延伸化。在上述思路的指导下,本文主体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概述。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进程和有关基本概念的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自《刑法修正案(七)》以“非法提供型”和“非法获取型”两种行为方式入刑以来,经历《刑法修正(九)》将两罪合并为一罪,再到2017年5月两高联合发布出台相关解释,理论界与学术界对一些基本问题争论不断。本文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一和解释规定,结合学者的理论争议,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及范围、此罪的行为方式、犯罪构成要素之一的“情节严重”、犯罪主观方面是否包含“过失”等基本问题,进行基本界定。第二部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现实困境和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主体大多为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部人员,并且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以共同犯罪为主要表现形式。犯罪手段隐蔽性极强、高度技术性,并且不断翻新,导致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具有滞后性。犯罪被害人具有广泛性、无意识性,犯罪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具有精准性。犯罪后果具有广泛性、连锁性,呈现严重化和延伸化的趋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侦查存在立案管辖争议大、侦查取证难、侦查思维受限和侦查协作难度大等难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益猖獗是有原因可循的,商品社会市场的巨大需求,犯罪行为成本和道德谴责成本过低,公民个人信息登记注册的过宽过滥,政府部门监管缺失和行业自律缺位都是成因之一。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及问题解决部分。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侦查线索来源、侦查途径、侦查思维、侦查基础建设、侦查队伍强化及电子证据收集等方面入手。按照侦查线索的获取途径不同,从调查性侦查线索、讯问性侦查线索、举报性侦查线索、机遇性侦查线索、分析性侦查线索几个方面考量,从关联的上下游犯罪与罪名,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行业,交易的资金账户,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等方面拓宽侦查途径。立足传统侦查思维的基础上,创新“数据引导侦查”的思维理念。随之阐述了强化侦查基础建设、加强侦查协作和侦查队伍水平的提高。最后阐明了电子证据适用的合法性及可行性。第四部分主要侧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防控对策。一是完善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出台保护个人信息专门立法。二增强公民个人信息自我防范意识。三是营造良好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环境。四是构建互助合作机制,共同抵御黑色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