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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模式是现阶段世界各国金融业采取的主流模式。虽然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但无论是为了履行加入WTO的承诺,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还是从我国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实例的现状来看,我国金融业实现混业经营都只是时间的问题。在当前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阶段,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针对伴随混业经营模式而来的不同于分业经营模式的风险,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基于这样的思路,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导言部分简单地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缘由、研究意义和目的、关于混业经营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文献综述以及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分析。该部分在分析金融业混业经营存在的固有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具体环境,探讨了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会遭遇由于金融市场体制和金融监管体系而造成的特殊风险。第三部分,混业经营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国际法考察。这部分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德英美三个国家混业经营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考察分析,获得完善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若干启示。第四部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对混业经营的困境。这部分梳理了我国当前的金融业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并归纳出其在应对混业经营模式时面临着对金融监管职权规定过于笼统、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欠缺具体的配套制度以及与国际金融法规则之间存在差异等困境。第五部分,我国金融混业经营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一部分,是本文的研究成果,也是最重要的部分。该部分在详细分析金融业混业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制定统一的《金融监管法》、建立有效的综合型监管体制以及完善配套的具体法律制度等三方面的建议。第六部分,结语。结语部分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和意义以及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