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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倡导依法治国、崇尚法治的今天,法之重要地位不言自明。但是法律的缺陷不可避免。对此,古今中外许多法学家提出了赋予法官造法职能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关于法官造法的思想,英美国家较为发达。本杰明·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有名的大法官之一,他的法官造法思想最具有特色。卡多佐的法官造法思想一方面受他的时代背景和生活环境影响,另一方面受当时的法官或法学家如霍尔姆斯、庞德和格雷的影响。卡多佐认为,由于社会的发展、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成文法存在空白和法官的职责等因素,法官造法具有必然性。同时法官在造法过程中也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如受成文法、先例、习惯以及法官自身的能力的限制。只有限制存在,权力才不会被滥用。卡多佐还确定了法官创造出来的法律的地位,即法官制定的法律从效力上来说从属于宪法和制定法。卡多佐的法官造法思想获得了许多学者的好评,但也遭到不少人批评。卡多佐的法官造法思想卡多佐的法官造法思想卡多佐的法官造法思想以社会发展观为基础,反对形式主义,重视法的不确定性,否认法的绝对的确定性。卡多佐的法官造法思想从表层来看,直接反映了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蚀和补救;从中层来看,反映了秩序与正义发生冲突时的价值取向;从深层来看,法官造法的根源在于法律的局限性的存在。卡多佐的法官造法思想见解独到,影响深远,可以说在整个法律发展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