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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点、环境侵权法历史发展、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途径、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法律制度的思考八个部分,对环境侵权法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述。环境侵权是因污染环境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及环境权益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它具有环境侵权主体的不平等性、原因行为的合法性、损害的广泛性、损害结果的潜伏性、滞后性及损害的间接性、持续性与累积性等特点。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侵权法虽然起步较晚,但截止到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体系。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宪法、民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及单行法、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法律解释等。环境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从历史上看,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历史演变。我国环境侵权法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最早是由《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构成。其中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环境侵权的前提。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环境权益的损害。环境侵权在因果关系方面采取推定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主要有优势证据说、比例规则说、盖然性说、疫学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说等理论。我国法律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广泛应用。环境侵权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在有法定抗辩事由的前提下,是可以免责的。抗辩事由主要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五种。而前三种责任方式可以归结为我国环境法中的排除危害的内容。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追究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行政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四种。行政调解不是诉讼和仲裁的必经程序。采用仲裁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有它的优势,也成为很多国家采用的方式,但在我国的环境法及仲裁法中均为明确规定。我国的环境侵权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仍存在体系不协调、规范不健全、规范滞后于现实管理需要等问题。如,《民法通则》与环境法的有关规定不完全一致,现行环境法关于损害赔偿范围中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将仲裁手段用于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环境法中没有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因此,参考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结合自身环保工作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法的一些建议,即通过立法明确环境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将正当防卫规定为环境侵权的法定抗辩事由、明确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完善侵权损害填补方式、明确环境行政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明确规定将仲裁作为解决国内环境纠纷的途径、建立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及对《民法通则》第124条进行修改以与环境法相适应九个方面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环境侵权法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