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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之间相互交叉的案件越发常见。由于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罪与非罪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但学界对刑民交叉的概念、本质、类型以及处理原则等问题的见解仍存在很大分歧,直接影响到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本文在分析了刑民交叉的法理基础及其本质,并对刑民交叉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的基础上,提出刑民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具有牵连关系的不同法律事实,同时或者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引起刑民责任之聚合的情形”,并将其划分为“法律事实竞合型”和“法律事实牵连型”两种类型,以便于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本文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关于程序性处理措施,从宏观层面讲,目前学界争论的“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处理模式均存在可商榷之处,本文提出应根据“法律事实竞合型”和“法律事实牵连型”刑民交叉的特点来具体设计应对措施;从微观层面讲,本文着重谈论了部门沟通、既判力冲突与协调以及财产保全问题。关于实体性处理措施,本文在分析刑民关系之冲突与联系的基础上,就犯罪行为与合同效力、表见代理行为、侵权责任形态的关系问题做了具体的论证,以期拓展在该问题上的研究视野。在案件处理原则上,应该坚持私权保护优先的原则,尽量维护交易安全,通过创新管辖权制度和审判组织制度,来更好地处理刑民交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