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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外资并购在我国掀起浪潮,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日益突出。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有利于防止垄断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的重大破坏。我国的《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施行。本文立足于《反垄断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申报和审查两个阶段,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进行研究。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法制经验,对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提出了建议。本文共四万字,分为六章:第一章对外资并购、垄断、审查制度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情况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本章为全文的写作奠定了一个基础。第二章研究了外资并购申报阶段的反垄断审查问题。从申报模式、申报标准和申报主体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对于申报标准,本章从《反垄断法》数次修改稿之间的对比、各国立法对比两条线分别展开分析,并在综合两方面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并提出建议。第三章研究了外资并购程序法上的反垄断审查问题。本章依次探讨了审查阶段、审查期限、审查决定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程序四个方面的问题。特别分析了《反垄断法》在审查阶段、审查期限上的新规定,同时,对我国在反垄断审查中听证程序的缺失进行了分析。第四章研究了外资并购实体法上的反垄断审查问题。本章依次探讨了审查实体标准模式选择、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确立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的可行性。同时,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审查的前提和基础,本章从三方面对相关市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五章研究了审查豁免、域外效力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反垄断法》对审查豁免作出新规定,同时这些规定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域外效力原则的效果尚待讨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反垄断法》的新亮点,它和反垄断审查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第六章分析了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机构的设置,合理的审查机构设置是反垄断审查制度有效执行的保障。本章通过比较《反垄断法》中审查机构设置和发达国家、地区审查机构设置的不同,对我国审查机构设置情况作出了评价,针对其中多头执法机构可能带来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