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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水资源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资源。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水资源污染的事故越来越多,污染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对于水污染问题,国家一般通过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来处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两种手段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满足惩治污染水资源行为的需要。刑事手段作为最后的保障手段,在惩治污染水资源的犯罪行为中能发挥相对较好的实践效果。但是,现行刑事立法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却阻碍了通过刑事手段来威慑和遏制污染行为进而取得更积极的成果。正因为如此,笔者拟研讨我国水资源污染的刑事立法规制问题。本文从以下章节展开论述:第一章列举当前较为通行的几种水资源概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根据水的主要特征和本身的价值属性,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水资源的定义,重新对水资源的内涵和外延予以界定。在此基础上,文章概括了现阶段我国水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给予了相应的解释。第二章分析刑事手段介入水资源保护领域的重要性。一方面因为传统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在保护水资源方面存在局限性;另一方面因为刑事手段在保护水资源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使得刑事手段不得不从幕后走向台前。第三章分析环境刑事立法的伦理道德基础。文章简要阐述了人们在保护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形成的两种不同的伦理价值观,并对两种不同的伦理价值观予以评析。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论述了群众的利益诉求、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等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了中国通过刑事手段保护水资源的立法依据或者立法考量因素。第四章列举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在水资源刑事立法保护上具有代表性的部分国家的立法,并予以简要的评析,为我国的刑事立法提供参考。第五章简要论述我国水资源刑事立法保护的演进过程,重点剖析了现阶段我国水资源刑事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着重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八)》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缺陷,包括结果犯的犯罪构成模式使得对惩治污染水资源的犯罪行为乏力、污染水资源的犯罪行为不能独立成罪,不利于对污染行为的惩治和威慑、缺少有针对性的刑法配套辅助措施等三个问题。第六章针对第五章中提到的缺陷和不足,提出相对应的立法设想,包括增设危险犯犯罪形态、设立独立的水污染罪、完善刑罚的配套辅助措施等。结语部分,对污染水资源的犯罪行为通过刑事立法进行规制的效果从正反两面给予客观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