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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起源于古罗马法的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它产生之初的目的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随着该项制度的发展变迁及债法理论的完善,这项制度已逐渐偏向于对买卖双方利益的均衡。以《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公约》与德国债法现代化改革为代表,瑕疵担保责任的纳入一般履行障碍法及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分在立法上的消除正在成为国际买卖立法新趋势。从我国《合同法》内容可以得知我国立法者选择了单一违约责任救济体系的单轨制。但由于《合同法》中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部分规定的不协调,我国理论界仍对二者的统合存在争论。本文试着通过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分析来证明国的瑕疵担保责任已经统合于违约责任的事实,另外对二者的统合仍需完善的地方加以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包含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质疑统合说的观点概述。首先是对本文中的“统合说”含义加以阐述,其次对质疑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已与违约责任实质统合的观点及理论依据的分析。第二部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评析。首先通过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争论的分别评述,从而看出我国《合同法》立法者采用的是债务不履行说。其次通过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关系的两种相互对立的学说即统合说与相对独立瑕疵担保责任说的观点论述来得出本文的观点即支持统合说,从而得到我国现行法下并不存在特殊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三部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评析。通过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救济方式、制度价值范围及《合同法》中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内容的特殊规定的解释得出我国现行法下也不存在特殊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四部分,统合的理解与完善。其中包括四部分内容:首先是对本文中的统合说的阐述;其次是对瑕疵担保责任的完善加以阐述,主要包括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区分的消除及在合同法上的配套完善;再者是统合后的理解及立法上的完善建议;最后是对统合后与相关其他制度竞合时的请求权的选择的探析。第五部分,结语。该部分为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该篇文章的总结性阐述及对未来实现完美统合的违约责任制度发挥更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的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