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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权力的良好运行需要两方面的制度保障,一方面是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另一方面是权力的运行保障制度。所有的权力都容易被滥用,因而也都需要监督和约束,需要相应的法律责任来进行制约,所谓“有权必有责”。法官责任制度是制约法官权力的主要手段,这种手段是否真正实现了对法官权力的有效制约,是法官权力最后能否公正行使,司法正义最后能否顺利实现的决定性条件。法官责任制度关涉到法官主体的切身利益,对法官个人而言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某种程度上说,法官责任制度的好坏将直接决定法官的好坏。基于此,本论文立足于权力制约和职业保障两个理念方向对我国法官责任制度进行研究,论文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法官责任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例如法官责任的本质是什么,法官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如何,法官责任与法官权力的关系怎样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为我们认识法官责任的作用提供帮助,进而为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建设提供方向指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域外先进国家中法官责任制度的一些内容。本文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法治水平较高的一些国家,例如美国和德国,考察这些国家在法官惩戒活动中的制度设计,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其中的特征和合理性因素,进而得出对我国法官责任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有益经验。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当前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现实状况,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当前,我国法官责任制度主要由法官错案责任、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和法官绩效考核责任三方面的制度内容所构成,在这些不同类型的责任制度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责任内容不合理、责任追究方式不科学等问题,其原因也涉及到法律规范制定、法律制度实施等多层面的问题。本部分正是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总结我国法官责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为后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打下基础。第四部分内容主要针对当前我国法官责任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尝试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期为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帮助。我国现行法官责任制度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完善:一是转变法官责任制度建构中的指导理念,重视法官权力的职业保障因素;二是确立合理的法官责任形式,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有错必“纠”,但不能有错必“究”,同时,要注重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和绩效考核责任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三是确定科学的法官责任追究方式,本文推崇建立法官责任惩戒制度,统一法官责任的追究机构和惩戒程序,废除法院内部存在的责任监察制度。